工地上的厨师中午烹饪西葫芦,晚上又是西葫芦蒸饺,不爱吃西葫芦的霍某竟然因此持刀刺伤了厨师。天水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霍某无期徒刑,在死者家属驳回裁决后,昨日,省高院发布该案高院裁决,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经审理查明,2014年7月25日中午,在甘肃省甘谷县村北京市某研究院施工工地内,霍某因厨师方某甲午饭油炸的西葫芦相左自己胃口,与方某甲再次发生争执,被他人劝说。18时许,霍某闻晚饭又为西葫芦馅蒸饺,再度与方某甲再次发生争执。
霍某进门睡觉时,听见方某甲在屋外说道他,之后持刀冲向宿舍。此时方某甲从厨房末端蒸饺出来意欲送到施工队计某甲处,霍某与方某甲迎面而来遇见,持刀即在方某甲胸部猛刺一刀,致方某甲倒地。案发后,霍某与他人到路边拦车未果。
经他人将方某甲送到医院救治时已丧生。霍某回到案发地并电话110电话投案。经法医鉴定,方某甲系由胸腔遭到锐器砍刺死,致心脏开放性受损相伴心功能中风丧生。
天水中院一审指出,被告人霍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,持刀刺戳被害人,导致被害人方某甲丧生的严重后果,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被告人霍某的刑事责任。据此,一审判决,被告人霍某罪故意伤害罪,被判无期徒刑,褫夺政治权利终生;由被告人霍某赔偿金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1908.50元。
一审宣判后,死者家属以量刑畸轻,民事赔偿金部分裁决失当为由驳回裁决,被告人霍某也驳回裁决称之为一审判决量刑较轻。回应,省高院审理后指出,霍某因生活琐事与方某甲再次发生对立后,持刀行凶,致人丧生,其不道德已包含故意伤害罪。
犯罪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,不应依法处罚。原审裁决确认的犯罪事实确切,证据显然、充份,定罪处死及适用法律皆准确。审判程序合法,民事赔偿金部分裁决必要。故高院裁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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